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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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1日

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指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高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众创空间主要功能

第四条 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创新创业,促进成功创业,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综合运用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扶持培育种子期初创企业,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服务链,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七)链接各类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内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湖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运营半年以上,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二)配套创业服务功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开放共享制度、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等。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四)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培训机制完备。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组织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者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且有2个以上成功投资实例。

(六)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入驻(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服务。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受理湖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认定湖南省众创空间的建设主体向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湘部属高校和省属本科院校、中央在湘和省属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湖南省众创空间,并由省科技厅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和指导省级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护、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初期开办费用和运行补贴。对于入驻省级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所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湖南省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资源开放服务平台为众创空间使用科技资源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对省级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获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为入驻其内的发展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在相关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加速孵化提供服务。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省科技厅组织对全省众创空间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统计、评估,对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的评价程序:

(一)省级众创空间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全省众创空间发展综合评价报告,省科技厅组织核实。

(三)评估考核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南省众创空间称号。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认定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