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5日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164次

宁政办发〔2019〕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3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六大战役”,促进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园区升级和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研发机构。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县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由项目承接地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原则上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的50%。

三、加快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建立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发展在线技术交易模式,加强与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对新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科技要素市场、技术交易市场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贴。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输入、技术输出的技术转移合作项目,按照其在我县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1%的补助,每一方均最高不超过20万元。凡为我县进行科技服务的机构,1年内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立项5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构筑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创新体系。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快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科技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科技金融服务。对获得用于科技创新投入贷款的县内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如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县财政最高予以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质押等科技金融产品。对通过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获得银行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额2%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信用担保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贷款额的3%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科技金融的担保额1%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全过程的测试、检验、计量、标准化等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升级。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平台的,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次性奖30万元。

六、加大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众创空间”,吸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孵化。对新组建的企业孵化机构完成创业孵化5个生产型实体经济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纳入我县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范畴,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

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按规定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培育高企认定申报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等前期费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并成功备案的,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本县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机制。鼓励申报省级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奖补项目资金。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投入快速增长,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县财政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非财政性资金的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填报并被国家统计局核定有效的R&D年报经费按核定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后补助。县财政对R&D年报核定金额在全县排名前10名的企业进行奖励,1-3名各奖励3万元,4-6名各奖励2万元,7-10名各奖励1万元。将企业研发投入等创新要素纳入全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推新引导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立项的门槛条件。

九、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创建工作。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凡为我县进行服务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1个年度内完成县内发明专利申请30件、50件、100件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突击性的非正常发明专利申请不计入)。对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5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获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按省奖励标准1.5倍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双创赛事及科技奖参评获奖。鼓励企业、院校参加县、市、省、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奖励,设立县创新创业大赛专项经费;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企业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后补助,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或优秀企业以上团队项目给予后补助参赛补贴;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或优秀企业以上奖项的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后补助;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元后补助,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

  • 发布时间:2019-08-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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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DR-2019-01004

宁政办发〔2019〕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宁远县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3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六大战役”,促进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园区升级和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科技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研发机构。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县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由项目承接地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原则上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的50%。

三、加快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建立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发展在线技术交易模式,加强与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对新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科技要素市场、技术交易市场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贴。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输入、技术输出的技术转移合作项目,按照其在我县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交易双方各2%、1%的补助,每一方均最高不超过20万元。凡为我县进行科技服务的机构,1年内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立项5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构筑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创新体系。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快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科技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科技金融服务。对获得用于科技创新投入贷款的县内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如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县财政最高予以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的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质押等科技金融产品。对通过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获得银行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额2%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信用担保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贷款额的3%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科技金融的担保额1%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全过程的测试、检验、计量、标准化等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升级。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平台的,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次性奖30万元。

六、加大创新创业孵化服务。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众创空间”,吸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入驻孵化。对新组建的企业孵化机构完成创业孵化5个生产型实体经济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纳入我县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范畴,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

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县产业引导资金、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按规定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培育高企认定申报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等前期费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并成功备案的,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本县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机制。鼓励申报省级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奖补项目资金。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投入快速增长,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县财政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非财政性资金的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填报并被国家统计局核定有效的R&D年报经费按核定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后补助。县财政对R&D年报核定金额在全县排名前10名的企业进行奖励,1-3名各奖励3万元,4-6名各奖励2万元,7-10名各奖励1万元。将企业研发投入等创新要素纳入全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推新引导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立项的门槛条件。

九、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创建工作。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凡为我县进行服务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1个年度内完成县内发明专利申请30件、50件、100件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突击性的非正常发明专利申请不计入)。对获得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5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获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按省奖励标准1.5倍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双创赛事及科技奖参评获奖。鼓励企业、院校参加县、市、省、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奖励,设立县创新创业大赛专项经费;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企业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后补助,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或优秀企业以上团队项目给予后补助参赛补贴;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或优秀企业以上奖项的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后补助;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元后补助,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