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科经委2018年度“三级四同”调整后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107次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105101000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 县科经委
2 105001000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行政许可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科经委
3 204005000 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县科经委
4 204014000 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科经委
5 205011000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县科经委
6 205028000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县科经委
7 205029000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四十一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县科经委
8 205035000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县科经委
9 205037000 对损害电力设备、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科经委
10 205004000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县科经委
11 205036000 对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或者擅自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县科经委
12 605003000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县科经委
13 605005000 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第四十六条;2.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通知(湘经信法规〔2012〕354号)第二条 县科经委
14 1005007001 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7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2.《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通知》(湘经信法规〔2012〕354号)第二条 县科经委
15 1005007002 信息化专项规划的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7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2.《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通知》(湘经信法规〔2012〕354号)第二条 县科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