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来源:市经信委      阅读:347次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列席大会,并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就新能源汽车以及4g牌照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采访。苗圩指出,过去的一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共生产了84000辆,尽管总量不大,但增长速度非常快,相比以往,是过去五年新能源汽车产量的4倍。苗圩透露,从去年年初开始,国务院就针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进行了一系列调研,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补贴、减税让利的新能源汽车购买政策等。通过这些政策措施的不断落实,再加上企业的共同努力,相信在新的一年当中,新能源汽车会取得比过去一年更大的成绩。阻碍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最大瓶颈已经不再是“有车没车,车好用不好用”的问题,广大用户更担心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苗圩表示,从今年开始,工信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会加大对试点、示范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也希望各试点、示范城市地方政府能够加大支持力度,使用户能够买得到车,充得上电。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下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折算系数见附件1。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七、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折算,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对各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