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来源:县经信委 阅读:2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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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用电的秩序较为混乱,窃电、私拉乱接、拒交电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用电行为,维护用电秩序,保障供电平稳,特作如下通告: 一、电能是一种商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后用电。 6、采用其它方法窃电。窃电行为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正规用电是你的权利,按时缴纳电费是你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迟、截留和拒交电费。 三、维护政府对五保户、低保户的优惠政策(每月优惠10度电),但五保户(低保户)超出优惠以外的电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严禁以个人的名义向其他人转供电。否则按窃电论处。 四、临时用电必须到供电部门按正规程序办理用电手续,严禁私拉乱接、拒交电费。 五、各用电户必须安装漏电开关,如漏电开关损坏应及时更换,严禁擅自退出,否则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 宁远县经信委电力执法大队 湖南省宁远电力公司 2015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