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来源:永州市经信委、财政局 阅读: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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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永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做好省推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委、财政局,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和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统称“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为加强专项资金引导监督管理,按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项目范围
2007年以来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业引导资金,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计划,尚未进行验收的项目。
二、 验收组织程序
省属单位和中央在湘企业项目、以及安排引导资金额度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市直单位和市直企业项目,以及安排引导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县区、经开区项目中,安排引导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区经信委、财政局,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验收组织单位据此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通过后,验收组织单位向项目单位发放《项目验收意见书》。县区、经开区验收通过的项目,还需将《项目验收意见书》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 验收的内容要求
项目验收对照项目申报材料和引导资金下达计划,着重考察项目投资及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项目试运行及生产备注情况、项目预期建设目标达成情况、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其他单项验收内容不做强制性要求。
四、 验收进度要求
2011年以前年度(含2011年)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2014年5月20日前提交验收申请,6月30日前完成验收。
2011年以后年度下达计划的项目,必须自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完成验收。
五、 其他要求及处置事项
1、各级经信委、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对引导资金项目要逐项梳理,加强项目监督检查,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切实抓好验收工作。各县区经信委、财政局,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于7月10日前将所有通过验收项目的《项目验收意见表》及项目清单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凡有引导资金未验收的项目,则暂不安排项目单位新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3、凡未按验收进度要求完成验收的项目,对于该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余额将不再拨付。
联系人及电话:
市经信委 技改办 宋凌凌 0746-8368331
市财政局 企业科 罗文峰 0746-8369523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永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8日